关于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整改情况报告
按照你局皖滁环罚〔2023〕6号要求,对编号HWJC2023033-1,HWJC2023113-1,HWJC2023130-1检测比对报告涉及的水质在线设备的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监测工作,被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违法并进行行政处罚,要求整改。
不符合情况通知后,我司即刻组织技术人员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讨论,对现场采样工作的内容进一步宣贯。
标准HJ 355-2019中的8.2.2.4列明了CODCr、NH3-N 等项目的实际水样比对监测方法:按照HJ353规定的水样采集口采集实际废水排放样品,采用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分别对相同的水样进行分析,两者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测定数据对,至少获得3个测定数据对。按照标准HJ 355-2019中的公式(2)或公式(3)计算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绝对误差或相对误差,其结果应符合标准HJ 355-2019中表1的规定。
标准HJ 355-2019中的8.3列明了pH项目的实际水样比对监测方法:按照HJ 353规定的水样采集口采集实际废水排放样品,采用pH 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分别与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分别对相同的水样进行分析,根据标准HJ 355-2019中公式(4)计算仪器测量值与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测定值的绝对误差。比对误差限值为±0.5pH。
为保证后期水质在线设备比对的规范操作,我司对采样部相关人员水质采样比对工作进一步宣贯,不断优化水质采样工作。
安徽华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